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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政策
    擔保公司因未有決議而導致擔保無效應承擔什么責任?
    來源:南通律師協會更新時間:2022/08/12閱讀次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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