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