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履行適當性義務,即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金融機構應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疫情進行不當的金融營銷宣傳。如金融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虛假產品宣傳、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未依法履行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等行為,確對金融投資者、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請求,并綜合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