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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政策
    省內流動或跨省流動的就業參保人員,轉移接續,以及待遇領取地如何確定?
    來源:南通律師協會更新時間:2022/08/12閱讀次數:

    首先,是關于待遇領取地問題。《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比如同時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清理。

    其次,對于參保人員跨省流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江蘇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地區流動的,則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辦理個人賬戶合并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變更手續。如果是江蘇省本省戶籍的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地區流動的,將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只保持一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

    最后,《實施辦法》還明確了省內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外省戶籍參保人員三種情形的待遇領取地確定辦法。即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以及江蘇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后計算”的原則來確定待遇領取地”。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待遇領取地,新《實施辦法》規定以設區市市區、縣(市)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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