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以及《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收到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仍然不簽訂書面合同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應當自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次月起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