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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政策
    破產申請受理后, 會對債務人產生哪些影響?
    來源:南通律師協會更新時間:2022/08/12閱讀次數:

    1.對債務人的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 對債務人有關民事訴訟或仲裁程序的效力。《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此處的“中止”為“暫停”之意。中止的時間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至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之日止。管理人完成財產接管后,訴訟或仲裁程序恢復進行。

    3.對債務人財產的效力。①債務人喪失對破產財產的處分權,轉由管理人行使, 債務人做出的任何影響破產財產的行為,包括轉讓財產、免除債務、簽訂合同、物權登記、債權讓與、債務履行等等不被允許。②債務人個別清償行為無效。③管理人負責對債務人財產的受領, 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應向破產管理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財產的持有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交付財產。④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影響。管理人對于破產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選擇履行權,以避免破產前債務人簽訂一些對債權人不利的合同。⑤保全措施的解除與執行程序的中止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對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不僅包括民事執行,也包括行政執行和刑事執行, 目的是擴大破產財產的范圍,防止破產財產的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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