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賦予了管理人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的權利,同時賦予了購房人催告權。實踐中,對于購房人的權益維護方法,一般存在以下幾種路徑:
1.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完成項目續建。(1)政府協助融資續建爛尾樓項目。管理人可以與政府積極溝通,考慮讓政府出面協調銀行或者使用政府相關資金對續建項目進行注資,企業與相關單位簽訂代建協議,所產生的費用按照《企業破產法》認定為共益債務。(2)管理人進行融資,托管續建爛尾樓。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管理人可對項目所需資金、項目續建成功后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如確實可行,則可自行進行融資續建,所產生的費用按照《企業破產法》認定為共益債務。(3)按照重整程序推進,選定相關投資主體完成項目續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選定重整投資主體,借助資本市場的經濟實力,順利融資。
2.解除購房合同,將購房款列為優先債權。管理人決定解除購房合同的,購房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返還購房款和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破產債權。實務中通常將消費者購房人的購房款作為優先債權并優先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消費者購房人的損失賠償請求權作為普通債權處理。
3.將消費者購房人所購房屋確認為物權。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實務中,因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區別于其他動產商品的特殊性以及沒有達到交房條件,消費者購房人實際上是無法行使取回權的,將消費者購房人所購房屋確認為物權存在一定困難,但為了維護消費者購房人的權益,仍可作為一種方法進行嘗試。